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各高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已入驻项目在学生毕业离校后,可延期一年退出(省教育厅)。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省人社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最高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7〕10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为符合条件的女大学生提供“湘女贷”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创新推广“湘女贷”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的通知》(长银发〔2020〕42号]))。
5、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7、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高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省教育厅]。
8、高校毕业生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及创业模拟实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7号)]。将参加返乡创业就业有意愿从事“三农”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的范围,提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指导[《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的实施意见》(湘农联〔2020〕89号)]。
9、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省人社厅]。
10、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高校毕业生等),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
11、对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银奖的应届毕业生,项目第一负责人符合相关评选条件的,直接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第一负责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且所在高校具有研究生推免资格的,可申请免试推荐就读研究生资格;项目组成员是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的,可免试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对获得湖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项目优先入驻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湖南省大学生就业基金会扶持资金[《关于印发<湖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教发〔2020〕35号),省教育厅]。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1、对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
2、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3、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1、各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企业可以面向大学生开发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省科技厅)。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符合条件的(投资2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转结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4、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5、鼓励农村双创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载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返乡入乡创业和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租金、物业费减免和水电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经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相关企业创业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载体给予一定奖补,鼓励载体提供创业就业服务[《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的实施意见》(湘农联〔2020〕89号)]。
6、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保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